□通讯员 郝春香
近日,商水县法院判处一起盗窃商铺门前景观石的案件。
经商水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4月23日5时许,在商水县汽配城某汽修厂门口盗窃景观石3块,被巡逻的保安抓获,送往派出所。后经侦查,王某曾分别于4月19日、22日在此汽修厂门口盗窃景观石12块。经鉴定,被盗景观石价值1220元。
商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属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所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以王某犯盗窃罪为由,依法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