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8月9日,周口晚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周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从病种范围、基本原则、诊疗方案和用药范围、申报评审、费用结算、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规定,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治疗、按病种月定额结算、集中申报和日常申报相结合及定期复审的原则。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应正常参保缴费,欠费期间参保职工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定点治疗即取得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职工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作为治疗(含检查、用药等)定点。按病种月定额结算即参保职工只能选择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一种享受待遇;门诊慢性病定额为统筹基金月支付定额,须当月使用,当月没有使用的,不向下月累计。定期复审即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享受的应按规定参加复审,经复审符合评审标准的,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待遇资格有效期仍为两年。
该《办法》规定,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及乙类费用中个人首自付部分费用后,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定额。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按外转就医的有关规定降低支付比例,即外转省内降低5%,外转省外降低10%。
参保职工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结算,属于参保职工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
“出台该《办法》旨在妥善解决患有慢性疾病的城镇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原周口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