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袁茏
本报讯 商水县党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村内闲散荒片土地用于植树。可因为他签订的协议,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等原因,日前被商水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因此,协议的签订并不必然发生物权效力,签订合同未必有了“护身符”。
林权制度改革后,商水县巴村镇党某看到村内有成片的闲置荒地,便与村干部商议,要求承包土地用于个人植树。为此,他一次性交给村里2100元,约定承包30年。本村村民党某某在村闲置土地上搭建个临时棚子,用于放糠麦机。为了植树,党某多次要求党某某开走糠麦机并拆掉棚子。而党某某认为,党某签订承包协议时未满18周岁,且协议签订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协议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党某无权要求他开走糠麦机,更无权要求其拆除棚子。双方一时争执不下,党某把党某某诉至法院。
今年7月24日,商水法院受理此案后,适用简易程序,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党某某认为,协议书上甲方只有村委会盖章,没有盖章人的签字,乙方党某只有其签名,没有按指印,不能证明是党某本人所写。因此,对协议真实性及合法性都有异议。
经庭审调查及原被告的陈述,依据有效证据,商水法院确认:原告党某与商水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村内闲散荒片地用于植树,但该协议的签订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原告党某认为其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被告党某某认为涉案承包协议无效,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商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应就其享有诉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举证。原告虽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但协议的签订并不必然发生物权效力,且该协议的签订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法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原告党某仅提供土地承包协议,无法证明其享有诉争土地的物权,因此对原告党某要求被告党某某返还土地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