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26日
第03版:理论与实践 PDF版

纪委监察委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祁永亮

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标志着全国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监察委向党委汇报工作时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重要事项,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一、纪委监察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为什么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纪委监察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是贯彻执行党纪国法规定的具体体现。纪委监察委作为政治机关、反腐败工作机构、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纪国法的应有之义。

纪委监察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需要深入推进,久久为功。反腐败工作政治性很强,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

二、纪委监察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向党委请示报告什么重要事项?

纪委监察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向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主要有:

报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问题线索处置是监督执纪工作开始的第一步,主要有四类处置方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其中,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处置方式的,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所谓“必要时”,主要是问题线索涉及的人重要,如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或者是问题线索涉及的事情重要,如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家秘密、事关国计民生发展大计等等;或者是问题线索涉及的社会影响重大,如热点问题、敏感问题、焦点问题、复杂问题等等。

报告立案审查调查情况。立案是纪委监察委审查党员违纪和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进行。经过初步核实,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或是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启动立案程序,必须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报告纪律审理情况、监督调查结果。纪律审理工作结束后,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向同级党委报告审理情况,既要报告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又要报告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的意见情况。对于监察对象,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这里的“管理权限”,主要是干部管理权限,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政务处分处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报告申诉复议复查工作中需要改变党委原作出的处分决定情况。

三、纪委监察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如何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涉及问题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纪律审理和监督调查中的重要事项,纪委监察委要根据情况,以不同方式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问题线索以初步核实方式处置,主要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可查性,对照党纪国法,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或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制作初步核实呈批报告,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经过初步核实,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者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应当立案审查调查的,由具体承办的执纪监督室或审查调查室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审理工作结束后,由审理部门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经本级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后,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的意见,再正式提请同级党委审议。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委监察委受理,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委监察委调整或变化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者纪委监察委承办。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委监察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需要改变党委原作出的处分决定,纪检机关应当提请同级党委审议决定。②12

(作者单位:周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07-26 1 1 周口日报 content_31828.html 1 纪委监察委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