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4日
第08版:法治周口 PDF版

以案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本方无责任的 情况下如何理赔?

【案情简介】

肖某驾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货车擦撞在王某的货车上,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车上所拉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肖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维修车辆并赔偿他人货物损失20余万元。因肖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王某的损失,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肖某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实际所有人和直接侵权人,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与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如何确定

无论是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还是在收货地清点货物损失时,王某均已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均有工作人员在场监督、指导。经过现场保险公司出险人员允许后,王某才将全部货物卸下。保险公司已经出险、现场勘察、清点损失,并未要求王某将毁损货物留存,也没有对受损货物进行清点并制作笔录,也未进行定损确认或者委托评估,存在严重的保险不作为的行为事实。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损失不实,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应当由其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按照王某修车实际花费及支付货物所有人的赔偿金额进行理赔。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本案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公司并未告知王某留存损坏货物,王某也没有意识到留存损坏货物的重要性,就交给运输公司草草处理,致使诉讼过程历时近六个月,法院开了三次庭,才查明货物的具体损失数额。王某最幸运的地方在于其车上所运输的货物不是其本人所有,其只是承运人,这样就使得货物损失数额能够由独立于王某和保险公司之外的第三方进行确认,客观上起到了证明作用。如果当时王某运输的是自己的货物,起诉时没有实物供估价且无第三方证明货物的具体损失数额,那么举证不能的就是王某自己,损失量是有理说不清了。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留存记录,尽量避免冗长的诉累和败诉的风险,尽早定纷止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杨春华 张恒)

2022-07-14 以案说法 1 1 周口日报 content_173548.html 1 发生交通事故后本方无责任的 情况下如何理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