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检上访问题已成为困扰基层检察机关的一个难题,积极寻求从源头上治理涉检上访的对策,力争把当事人的信访苗头和可能的上访诉求解决在萌芽状态,息诉在执法办案环节,已成为各地检察机关共同追求的目标。近年来,西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不批准逮捕案件、不予受理案件、被害人(含被害单位)不服不立案决定而申请立案监督且经审查拟作同意不立案决定的案件,作出决定前,将案件办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信息及时向受害人反馈,进一步提高办案透明度,解除受害人心中的疑虑,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涉检上访的发生,保护了受害人的知情权,促进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建立不捕案件信息反馈制度是破解涉检上访难题的一个重要途径。站在侦查监督部门的角度来看,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引发上访的主要原因是,对于不批准逮捕案件、不予受理案件、被害人(含被害单位)不服不立案决定而申请立案监督且经审查拟作同意不立案决定的案件,由于受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申请立案监督案件中拟同意不立案决定,又缺乏正确、有效的解决途径,从而导致盲目上访的发生:
一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接触的案件多、涉及的面宽,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矛盾点相对集中;社会各阶层人士基于不同的思想、不同的认识,对同一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的能够正确理解,有的不能够正确理解,有的胡搅蛮缠,导致涉检上访的机率较高。
二是人民群众法制意识逐渐增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社会群体越来越大。遇事就要讨个说法、讨个公道的人越来越多,并呈现一种扩大趋势。这是我国法制化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必经阶段。但是在审查逮捕阶段,由于受害人不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不知道案件处理进展情况,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清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于不批准逮捕案件,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受当前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总认为,不批准逮捕就是办案人员有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处理不公正。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公开办案过程,公开办案结果。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是犯罪嫌疑人一方为了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故意制造矛盾、混淆视听,阻碍案件的顺利诉讼。西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对近两年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基础上,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向受害人进行案件情况反馈进行了有益尝试。具体作法分三步走,首先,针对每一起有信访风险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侦查部门、当事人三方共同参加,当场向受害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由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案情,对照法律条文,对受害人进行释法说理。受害人及其委托律师可以当场提出疑问。其次,受害人对反馈信息仍有疑问的重大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参加,进行第二轮反馈。再次,经过两次反馈仍不满意的,则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今年以来,我们重点对作出不批准逮捕案件、不予受理案件、被害人(含被害单位)不服不立案决定而申请立案监督且经审查拟作同意不立案决定的11起案件,对受害人进行了信息反馈,收到了良好效果。
建立不捕案件信息反馈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要践行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在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在发展中坚持和谐与发展,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法律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批准逮捕主要是公、检两家的工作联系,处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被害人,往往希望了解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案件处理结果怎么样等情况,并希望通过参与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来说,刑事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始终处于保密状态,要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很难。建立不捕案件信息反馈制度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知情权,实现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建立不捕案件信息反馈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现实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定要严格依法,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案件信息反馈制度正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现实需要。该机制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最高标准,通过对各类案件信息反馈,无形中给检察人员一定的压力,促使其对将做出的处理决定予以谨慎地审视,如案件处理是否会被受害人接受,是否会被侦查机关认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做到于法有据。尤其是那些信访风险较大,可能造成集体上访、社会舆论强烈的案件,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要予以慎重、区别对待。要及时消除举报人、被害人等案件相关人员的信访隐患,化险为夷,尽量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作者单位:西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