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6月,在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多车连环追尾的特大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多人重伤。其中死亡与重伤的人来自不同的省份,有城镇户籍也有农村户籍。但大家都要求按统一城镇标准赔偿。肇事方认为只能按各自的户籍性质分别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造成身体残疾或者死亡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由此可见,无论是残疾赔偿金还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均是参考受害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依据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平均收入,通过假定人生可以遗存给家庭的为其二十年的纯收入,从而得出受害人的死亡可能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这种计算方法是对一个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入的一种评价,并不是在评价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因为生命是无价的。但是因为每个人生长环境、所受教育、个人能力的不同,而不会享有同等的创造财富的能力。因此,各个省份、不同城乡有不同的赔偿标准是有一定理论基础的。但是,仍然有许多人不能理解“同一侵权行为赔偿数额差别太大”的状况,于是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作了调整:“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样的调整平衡了各省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所造成的赔偿差距,实现了所谓的“同命同价”。但是,应该提醒大家的是,残疾赔偿金并没有列入同命同价的范围,仍然还是根据各地及户籍的差别确定的。因此,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可以按死者中住所地平均收入最高那一位计算,适用于所有的死者,而残疾赔偿金则根据各人的户籍和伤残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分别计算。
解答律师:苏华伟 周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