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债务人韩明华同志:
您于2002年7月在我行办理个人商铺抵押贷款两笔、金额共计80万元。贷款抵押物为韩明华名下的位于项城市车站路东侧的一栋五层底商综合楼。截至2013年3月20日,您仍欠我行贷款本金80万元、利息62万元。
为维护我行债权权益,请您于2013年4月15日前来我行协商还款事宜,逾期我行将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处置该笔贷款债权及其相应抵押物。
特此告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