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促进国土事业发展,12月4日起,由市“转变作风暨环境创优”活动办公室、周口日报社联办的《民生面对面》第八期“聚焦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始刊发启事《优化资源配置 合理利用土地》。启事刊发后,广大群众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纷纷致电本报并发来诸多的意见和好的建议,内容涉及宅基地申请、征地拆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问题。我们对征集的所有问题进行梳理、筛选,及时反馈到国土部门并让他们作出回复,现选登如下,以方便广大读者了解、支持、监督我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沈丘闫先生:我是刘庄店镇孙营行政村的村民,不久前,我们村来了一个叫赵海岗(音同)的承包商,打着建游乐场、钓鱼塘的旗号,租用我村100多亩土地,租金为100元/亩/年。但是,我们发现,他没有建所谓的游乐场,而是把可耕地上的土挖出来卖了,土地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沈丘县国土资源局高留伟:经沈丘县国土局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属实。该宗地位于沈丘县刘庄店镇孙营行政村,经现场核查,赵海港租用本村5户村民的6亩多旧坑塘进行改造,用于水产品养殖,租用期限是20年。赵海港在改造旧坑塘期间将挖出的土用于修原来的旧生产路,没有所说卖坑塘土的行为。
东新区高先生:我家住在市体育馆附近的赵寨行政村,我们村的村民杨友泰私自贩卖农耕地,买家在农耕地上进行盖房,请问这违法吗?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东新区分局杜卫侠、曹兴强:经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杨亚楠(男、汉族、现年23岁、现住东新区文昌办事处赵寨行政村五组),2013年3月,杨亚楠占用东新区文昌办事处赵寨行政村北头、铁道东100米处其叔杨友泰、杨友民耕地0.6亩(400平方米)建洗衣厂房,东西相临均为耕地,南临路、北临植物园。此处厂房没有用地手续,属违法占地。目前,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已对此案件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调查通知书》,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项城李先生:我是城镇居民,现在有人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搞小产权房开发,每平方米1600元,我可以购买吗?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马刚:不可以。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产权房”问题,多次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
沈丘张先生:前段时间,我买了一套小产权房,请问能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吗?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马刚:不可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淮阳刘先生:我们镇上个别人占用集体土地搞小产权房建设,应怎样处理?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马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破坏耕地等行为进行查处。占用集体土地搞小产权房建设属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扶沟王先生:我是城郊的农民,政府征收我们的土地,在张贴的征地公告中,说会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我们补偿,我想问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指每亩地的补偿价格?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管理科袁水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各地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城市郊区或更大范围。政府征收你们的土地,每亩地除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外,还应当包括青苗与地上物补偿费。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未使用,能否再继续种植农作物?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管理科袁水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郸城卢先生:我是宜路镇农民,当前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怎么回事?具体包括什么内容?在完成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管理科李豪伟:根据中央2010年1号文件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部于2011年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省、我市这项工作于2011年底开始启动,目前正在开展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上级要求,2013年底前我市已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正式开始启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争取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淮阳李先生:我想在农村申请一片宅基地,请问在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方面有什么规定?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管理科黄艳芳: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需要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川汇区张先生: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了,请问怎么补办?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管理科黄艳芳:首先在《周口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再到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土局窗口提交土地证遗失情况说明和补办申请,经查询原地籍档案属实的,再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到期后可以补发。
郸城刘先生:我是一位农民,前一段时间我在自己家坑塘内采了一些砂石盖房用,用不完卖了一部分,被县国土局查处了,请问为什么?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张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执法人员将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太康王先生:我在我家后院打了个深水井,用于我的浴池经营用水,被县国土局制止了,请问为什么?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张博:砂石、粘土、地热水、矿泉水均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执法人员将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沈丘徐先生:我想在老家投资办个厂,但所选择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调整吗?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王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如确需调整规划,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旅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其他单独选址项目;二是因行政区划范围调整的,可以调整规划;三是因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发生重大变化,或实施省以上批准的重大战略性规划的,可以调整规划;四是因战争或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是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在允许建设区规模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你讲述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进行规划调整,建议你与当地国土部门结合,重新选址。
扶沟张先生:我想搞养殖,可乡里说那是基本农田不可以,请问是什么原因?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王宏: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进行了明确界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因此,基本农田内是不允许搞养殖的,建议你与当地国土部门结合,合理选址,充分利用当地的未利用地和闲置土地进行养殖。
商水冯先生:我家农村有一处宅基地,盖有房屋,本人长期在外打工,我想转让出去,可以吗?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负责人马刚: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以不能转让。
结束语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管理和利用土地、节约集约高效用地,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鉴于许多市民对我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不太了解,国土部门希望通过此次开门纳谏,请广大市民共同关注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使我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市国土资源局也将从维护农民权益出发,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征地拆迁、土地规划等“阳光国土”工程,研究解决涉地信访问题,切实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体现在解决问题和群众满意上,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打造阳光、和谐、创新、服务国土新形象。如果您还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您继续积极地建言献策,并把这些投诉和建议及时告诉给咱周口人自己的民生热线8282345、8202345或发电子邮件至zkrb2345@126.com,我们将认真发挥桥梁作用,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