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文摘
 
 
 
2008年10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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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海外文物
只能量力而行

  大致来讲,召回海外流失文物有这些办法:一是通过法律途径索回,主要依据《国际流失文物返还公约》等国际公约。二是采取半公益半市场运作的方式“赎回”。三是由民间购买并捐赠给国家。四是国家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回购。

  可以看到,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文物是最为正当也最为人所乐见的方式。遗憾的是,这条路也是最为艰难的。这主要和文物流出时情况、文物现状以及国际公约的约束性、适用性等因素有关。有些文物虽被公然掠夺,然而时间长远,也不知道经了多少人的手;所有权辗转变更,通过法律途径索回难度极大。

  而由国家通过市场机制购回流失文物,无疑是最不得已的做法,弊端不少,毕竟要花纳税人的钱。还很重要的一点,以国家力量介入文物竞拍,其结果必然导致文物价格被人为抬高,徒增文物回归变数。

  应该承认,通过各种方式召回海外流失文物,蕴含着浓郁的国家情感色彩。能否成功追索流失文物,还往往被赋以国力强盛的符号意味。然而,爱国无价、文物有价。面对如此复杂的海外流失文物状况,很难从国家尊严角度一概而论,而只能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应表现出回归理性的姿态。如果再考虑到文物保护、管理与开放等客观条件,除那些有充分理由追索的,部分珍贵文物暂时“流失”海外,也用不着心急如焚。说到底,来自中国的东西,展示的是中国的文化,跑也跑不掉的。

  (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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