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不久前出台的《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之中,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该办法面向社会公布后,引发了广泛争议。旅游业内人士都表示欢迎。一些导游认为,收受小费是国际惯例。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推行小费合法化能够有效地遏制导游吃回扣、导游变导购等现象(10月28日新华社)。
“小费合法化”的提法,听起来真的很别扭。因为无论在任何领域,消费者给小费从来都是合法的,除非所谓“小费”已经在实质上演变为一种看似主动、实则无奈的变相行贿,比如医疗红包。具体到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应该是从未被法律禁止的;既然如此,又何谈“小费合法化”呢?
某种意义上,无论是旅游业内对“小费合法化”的热烈欢迎,还是游客对“小费合法化”的担忧和反对,都是对小费的一种误解。要知道,小费的最大特点有两个:一是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主动支付,二是体现了消费者对服务者服务行为的肯定和感激。因此,除了把服务真正做好,导游们不必为“小费合法化”而高兴;除了自愿支付,游客亦无需为“小费合法化”而担忧。
事实上,游客是否给小费,与“导游收入低”、“国际惯例”等一点边都扯不上;而“小费合法化”之于“遏制回扣”的意义,也仅在于“导游吃回扣会让游客不满”从而得不到小费,而根本不是什么“用小费补贴导游的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吃回扣等现象的发生——因为这本就是两码事。
因此,“小费合法化”是一个伪问题,称之为“小费流行化”或许更为恰当。但“小费流行化”的首要前提显然不在于游客的慷慨大方,而更在于导游服务水平的大幅提高——指望靠游客支付小费来遏制导游吃回扣,当属因果倒置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