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警方针对民警饮酒出台新规
□晚报记者 陈永团
通讯员 郁发顺 文/图
本报讯 “同志,您好!我们是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督察人员,根据周口市公安局第2号《局长令》的有关规定,请您配合接受酒精测试……”12月21日下午2时,周口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督察人员组成两个督察组,分别在周口市公安局机关大院、交警支队、巡防综合办公楼等局直各单位集中进行酒精测试(如上图)。
为加强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有效遏制公安民警酒后驾车、违规饮酒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12月18日,周口市公安局出台第2号《局长令》。《局长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严禁公安民警自驾警(公)车参加酒宴;严禁民警在明知他人驾车的情况下,请其饮酒或强行劝酒;全市公安机关的公务招待,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凡参加各类酒宴的“带长”民警,对所有在场民警遵守“五条禁令”负有监督之责,对发生的违反禁令行为,负连带责任;凡组织酒宴的民警,应当主动询问参加人员是否自行驾车,并负有监督之责,对发生的违令行为,负连带责任。
周口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上禁令,如有违反,将依照《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条款、《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条款,予以纪律处分。凡发生酒后驾车行为的,涉案警车一律没收,涉案单位两年内不得审批购买新车。今后,警务督察部门将组织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公安机关民警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