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马步”12小时死亡
9月6日凌晨3时许,中队队长谢润林、民警肖从波接替邓财兵对秦三仔进行讯问。
无论是原审还是重审判决书里,法院均认定了谢、肖二人对秦三仔刑讯逼供的事实。
判决书里描述,两人将秦的双手分别铐在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的窗户铁杆、横木上,并用铁链将两副手铐固定,使秦三仔背靠窗户、双手举起,脚掌刚好接触地面,以迫使其交代问题。但一直到凌晨4时许,秦三仔仍未交代,谢润林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处捅了几下,并将秦吊到凌晨6时许方才放下。
当日9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采取同样的办法对秦三仔进行逼供,直至11时许才放下。
当日14时许,谢润林、肖从波第三次将秦三仔吊起来逼供,直至18时许方才放下。在此期间,由于秦三仔一直拒不交代,谢润林还用木棍对秦三仔的双腿外侧敲打了一两分钟。
当日20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将秦三仔带到大队值班室后,谢润林采取铐“马步”的方法将秦三仔的右手铐在值班室的铁床上铺铁杆上,左手铐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让秦三仔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至次日早上8点,时间长达12小时。
身体瘦弱的秦三仔最终没能熬过这次劫难。
7日上午10时许,秦三仔身体出现不适,并于当日11时许死亡。
9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赶赴新田对秦三仔的遗体进行法医解剖鉴定。
法医解剖鉴定书称,死者身上有多处擦伤、肿胀和皮下出血,软组织挫伤约占全身体表面积的8%左右,具有棍棒类长条形物体致伤的特征。其心肌、肺组织、肾组织等均“淤血明显”。鉴定结论为:1.秦三仔符合心肌病变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特点;2.秦三仔生前存在软组织挫伤。
鉴定书强调:软组织挫伤可以成为诱发或促进死亡的因素。
刑讯逼供致死免予刑罚
“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查看了案件的材料和报告,作出立案调查决定。”新田县检察院渎侦局局长宋军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9月15日,新田县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3人立案侦查。
“人情干扰让案件侦查难度很大。”宋军说。
直到4个月后,新田县检察院渎侦局终于向公诉科提交了一份《起诉意见书》。
随后,新田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却先后两次被法院退回补充侦查。
在此期间,秦春发开始在永州、长沙和北京等地上访。
2008年7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管辖此案,新田县检察院随即将案件移送江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年10月12日,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
在案件移交之前,新田县检察院以邓财兵“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已决定对他不起诉。
2008年11月21日,江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参与庭审的法律界人士描述:“下午3点开庭,不到5点就匆匆结束了,别说律师提问,就是法庭辩论都极为短暂。”
两天后,江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是,判决书却以两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判决谢润林、肖从波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的自首情形是,案发后,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在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所谓的立功,法院则是引用新田县公安局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了案件的侦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