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我市城区三轮车进行了整治。自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大部分违章车主接受了处罚,但仍有部分违章车主未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及相应手续到所在停车场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车辆作依法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周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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