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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辩护权的审判注定影响公正公平

您当前的位置 :中华龙都网  >> 新闻中心     来源:红网 2017-11-20 1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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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明经国案”的法官剥夺律师迟夙生辩护权的作法,引发舆论关注。

    11月16日,“锄死强拆乡官”的“明经国案”开庭。但是,明经国委托的代理律师迟夙生却被拒绝进入法庭,无奈,迟夙生只好坐在法庭门口,“守护法治”。这张图片的冲击力很强,毕竟迟夙生是个从业三十八年的名律师,做过十五年的全国人大代表。

    11月19日,澎湃新闻网报道,法律专家认为,每个律师有自己的辩护方式,不阅卷、不会见,这是他的权利,况且该案被告人聘请了两名律师,每个律师分别尽什么责任,那也是他们的权利,法院无权据此拒绝辩护人出庭辩护。只要辩护人具有合法的辩护人资格,法院无权以其他理由否定其辩护人资格。拒绝律师辩护,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权范畴。如果辩护律师对工作不尽心尽责,委托人自己有各种方式行权,现在法院出来拒绝,是越俎代庖。

    然而,这点常识在11月18日18时赣州市中院发布的《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中是不存在的。该“说明”认为:一,上午9时,迟夙生临近开庭时到场要求参加明经国案辩护;二,迟夙生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在法律专家看来,法院的权力边界,就是严格依法执法,若法院违背被告人意愿,不准许被告人合法委托的辩护人入庭辩护,便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是当事人自我辩护权的法定延伸,剥夺律师辩护权也是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根据刑诉法第227条,这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何况,11月18日晚,明经国案另一名辩护人刘文华告诉澎湃新闻,迟夙生律师并非没有阅卷,在迟夙生此前获得辩护委托后,他曾将电子卷宗传给迟夙生,此后二人还针对案情有过多次交流。迟夙生的微博显示,此前的10月2日,她曾前往案发现场踏查,“入户调查研究犯罪动机”。

    鉴于如上论证,我们不得不为这个中院的法官水平不高担忧。法官讲话,不是依据法条,而是说些于法无据的话语,这是不成体统的事情。如果在法官眼里,法律如同儿戏,又如何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呢?

    赣州市中院不是没有“阳关道”。 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该院两全的做法是:宣布延期审理,给新加入的辩护人以充分的阅卷、会见等准备时间。或者当庭向明经国核实委托书真实性。如果明经国不认可委托书真实性,或明确表示不再委托迟夙生律师,则照常开庭。如果明经国认可委托书真实性,则应当准许迟夙生律师出庭辩护,或经迟夙生律师申请,延期开庭。

    接下来,该院该如何面对这个舆情,是否会有亡羊补牢之举,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 责任编辑:李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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